文本描述
平安财富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以及当时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转换金额应不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要求的最低转换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全残,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当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全残的,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收到该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当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 上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平安养老〔2018〕年金保险02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定的退休年龄。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