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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T_11-2019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_再流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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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6/15(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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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 CS 03.080 B 02 DB5115 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准 DB5115/T 11—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再流转 (发布稿) 2019 - 07 - 22发布 2019 - 08 - 01实施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宜宾市叙州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叙州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 龙兵、戴政明、冯明俊、陶平、 王祥、龚云川、周丽 、赖茂银、程鹏至 、朱 正国、江万强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再流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产权再流转交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再流转交易工作。宜宾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 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再流转 已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合法有效权属证明的农业经营主体将其全部或部分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再 通过出租、入股、转包等方式流转给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 体的行为。 3 基本原则 3.1 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2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 基本要求 4.1 再流转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再流转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农村土地经营权; ——林权; ——“四荒”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农业类知识产权。 4.2 再流转条件 农村产权再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权属清晰无争议; ——再流转交易双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再流转交易的真 实意愿; ——再流转交易应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再流转交易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 划等政策规定。 4.3 再流转流出方 4.3.1 再流转流出方应是拥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权利人,或受权利人委托的单位、 组织或个人。 4.3.2 再流转流出方可为享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权的金融机构。 4.4 再流转流入方 4.4.1 再流转流入方可为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 业企业等。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再流转受让优先权。 4.4.2 再流转流入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农业生产技能及经验。 4.4.3 再流转流入方不应有: ——擅自取土、挖砂等破坏土地耕种、经营的行为; ——在土地上非法建房、烧窑、开矿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4.5 再流转方式 可采取出租、入股、转包等方式再流转。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方式已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4.6 再流转期限 再流转期限应根据原流转合同、再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再流转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原 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4.7 再流转价格 4.7.1 再流转价格可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由再流转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4.7.2 再流转交易双方对再流转价格认定不一致的,可开展价值评估工作。 5 服务流程 5.1 提出申请 5.1.1 再流转流出方 5.1.1.1 再流转流出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再流转流出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 再流转产权基本情况(如再流转地块名称、地块面积、地块类型、原承包方信息等)、再流转价格、再 流转期限、再流转方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