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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6日,扬子晚报发文《有人花两亿买保险,到底图什么?》,在聚焦“避税”、“避债”、“转移财产”等三大焦点时,江苏A保险公司人士介绍了一个真实案例——他们四川的分公司,有位客户是做生意的,耗资100万元给妻子和孩子投保了储蓄型保险。投保后一年,公司不幸破产倒闭,追债者要求这位老板用投保的100万抵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予以拒绝,保全了这笔财产。或许,您认为在这个案例中,起关键作用的只是《保险法》,其实,还有《合同法》:★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案例:A借给B十万元,已经到期但B迟迟不还,B死亡,有一份人寿保险,保额十万元, 受益人为B的儿子C。 那么A有没有权利要求十万元保险理赔金偿还自己的债务呢?不能!但其法律依据并非我们理解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有关系但也不大,关键点在于:除此之外,保险“避债”还有另一种形式,需要介绍的就是《继承法》:★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 务或者赔偿。
故此案例中,保险理赔金不属于遗产,显然不会被追偿。当然,保险“避债”也是有条件的,要看投保时间,否则就是逃债:南京大学一位研究保险法的专家提醒:想通过投保避债的未必都能成真。比如文章开头所讲的案例中,投保人在倒闭前一年投保,且当时并不知道公司会倒闭,那么是可以资产保全的。但如果是公司倒闭或破产前一周投保,那么就是明知有债务而逃债,那么就是有违相关法 律的规定,法院依然可以查封其保单现金价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出现风险之后不能买!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