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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1版)费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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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1版) 产品费率表 一、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责任费率表 单 位:人民币元 二、普通门诊保险责任费率表 单 位:人民币元 年 龄(周岁) 年交保险费(保险金额2000元) 0-5 114 6-24 53 25-54 82 55以上 180 三、分期交费每期费率 (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交费方式 半年交 季交 月交 百分比(%) 50 30 10 年龄(周岁) 年交保险费(保险金额10000元) 0-5 84 6-24 35 25-54 51 55以上 118 注: 1.住院和特定门诊责任费率表(以下简称表一)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规定确定的被保险人住院和特定门诊年交保险费费率参考标准。,住院和特定门诊免赔部分范围为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及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被保险人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为10000元、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为80%、等待期为30天。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和等待期为其他情形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根据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系数(附表1)、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系数(附表2)及等待期系数(附表5)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如各分公司对住院和特定门诊免赔部分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确定,则需视约定的保险金额水平对表一的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1)保险金额≤T,则参考费率标准为表一费率标准的3倍;(2)保险金额>T,对保险金额≤T的部分,参考费率标准为表一费率标准的3倍,保险金额大于T 的部分,参考费率标准为表一费率标准。其中,T为参考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被保险人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水平和相应的给付比例所确定的金额。 2.普通门诊责任费率表(表二)是普通门诊免赔部分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门诊起付线确定、保险金额为2000元、给付比例为80%、等待期为30天的情况下,相应的被保险人普通门诊年交保险费费率参考标准。保险金额和给付比例为其他情形的,各分公司可根据普通门诊保险金额系数(附表3)、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系数(附表4)及等待期系数(附表5)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