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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集团老产品条款速查表2页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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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XLS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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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6/1(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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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险种名称险种代码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简易人身保险(98版 利差返还型)S3665周岁以下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因同一意外伤害本公司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条款附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附表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身体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又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为了明天人寿保险SA90周岁至65周岁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一、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简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