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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06∕T_046-2016烟台市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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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DB3706烟台市地方标准DB 3706/T 046-2016烟台市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2016-09-01发布2016-10-01实施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06/T 046-20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本标准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念瑞王滋军邢晓宇郭志刚王韦懿毕红宁张冠群DB3706/T 046-2016烟台市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流程监督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烟台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失业登记管理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GB/T19038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GB/T1903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3术语和定义3.1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处于未获得或失去有合法报酬工作岗位的状态3.2失业登记对失业的城乡常住人员的失业信息进行登记并发放失业登记证明的过程3.3新成长劳动力达到劳动年龄初次择业就业的劳动力包括完成全日制义务教育而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及完成全日制初高中教育继续升学直至完成全日制大中专学历教育的毕业生3.4登记失业人员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正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城乡常住失业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4服务内容和流程4.1失业登记4.1.1应以失业人员自愿为原则提供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服务4.1.2失业登记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a)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b)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c)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d)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DB3706/T 046-2016e)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f)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4.1.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a)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c)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1.4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a)失业人员个人信息;b)失业原因;c)失业时间;d)失业前工作单位;e)失业待遇4.1.5应在综合性服务场所开设登记窗口即时受理失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4.1.5.1失业登记审核材料:4.1.5.1.1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审核以下材料:a)职工档案;b)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c)其他必需的材料4.1.5.1.2对新成长劳动力应审核以下材料:a)户籍证明;b)学历证明;c)其他必需的材料4.1.5.2失业待遇审核材料:4.1.5.2.1受理失业金异地转移应审核以下材料:a)身份证件;b)个人信息;c)档案材料;d)异地转移介绍信;e)其他必需的材料4.1.5.2.2受理生育补贴应审核以下材料:a)身份证件;b)个人信息;c)出入院记录;d)住院费用明细;e)票据原件;f)其他必需的材料4.1.5.2.3受理丧葬补贴时应审核以下材料:a)个人信息;b)死亡证明;c)亲属相关信息;d)其他必需的材料4.2信息管理DB3706/T 046-2016应将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进行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失业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保护个人隐私4.3办理结果反馈4.3.1应根据办理结果核发失业登记证明或变更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息并向登记失业人员告知以下事项:a)失业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换发补发程序等注意事项;失业登记证明换发补发应在发证地审核b)应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等事项;c)应承担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等义务;d)可以申请就业援助的应告知申请条件程序和证明材料等事项;e)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告知申领条件程序和证明材料等事项;f)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4.3.2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失业登记证明或变更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息并反馈失业登记办理结果4.4后续服务4.4.1应根据登记失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