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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_3318-2017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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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5/17(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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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03.080.99A00DB32备案号:56868-2017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3318—2017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Adoptive families assessment specifiction2017-09-25发布2017-10-25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3318—20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常州市民政局提出本标准归口单位:江苏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继洪舒洪喜喻晓筠赵灵颜国平蔡露溱IDB32/T3318—2017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收养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流程档案管理及跟踪回访本标准适用于儿童收养评估机构对申请收养儿童家庭的评估2评估机构和人员2.1评估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机构2.2评估人员应持有社会工作师证书并通过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培训考核3评估原则3.1优先原则评估人员在开展收养调查评估时应优先考虑被收养儿童的利益和需要3.2隐私原则评估人员在开展收养调查评估时应尊重收养申请家庭的隐私意愿4评估内容4.1收养能力收养能力包括以下内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养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居住状况;——职业与经济状况;——收养原因和目的;——养育规划;——品德品行具体内容见附录A《收养申请家庭评估指标》5评估流程5.1评估准备1DB32/T3318—20175.1.1评估机构接到《收养申请家庭评估通知书》(参见附录B)后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与收养申请人联系约定评估时间地点等5.1.2如收养申请人提出取消收养评估机构应将此信息反馈至收养登记机关5.1.3评估应有2名及以上评估人员参加方可开展评估5.2资格核实评估人员前往收养申请人住所进行资格核实详见附录C《收养申请家庭资格核实表》如有违反其中任何一条立即终止评估将核实结果反馈至收养登记机关5.3能力评估5.3.1评估人员应与收养申请人进行访谈交流做好《收养申请家庭谈话记录》(参见附录D)并告知如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与评估机构联系并说明情况5.3.2评估人员走访收养申请人相关单位或社区(村委)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按《收养申请家庭生活情况谈话记录》(参见附录E)内容要求做好调查材料并请相关部门加盖公章5.3.3评估人员应按附录A《收养申请家庭评估指标》对收养申请家庭进行评估并请被评估对象签字确认5.4评估报告出具5.4.1评估机构应出具收养申请家庭评估报告经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公章后递交至收养登记机关;评估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5.4.2如收养申请人反映重大事项或相关情况变更评估人员应及时对收养申请人家庭进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6档案管理6.1实现一户一号编排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学历证明社保证明房产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评估过程形成的材料及记录等6.2收养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7跟踪回访7.1完成收养登记手续12个月内评估机构应对收养申请家庭的收养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被收养儿童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7.2回访方式可以电话上门或其他形式进行;回访征询对象可以是熟悉收养申请人情况的社区(村委)或收养申请人工作单位的有关人员7.3收养申请家庭和被收养儿童出现融合问题或收养申请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评估机构应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7.4评估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儿童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收养儿童7.5评估机构在完成跟踪回访后应当出具跟踪回访报告并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备案存档2DB32/T3318—2017AA附录A(规范性附录)收养申请家庭评估指标表A.1收养申请家庭评估指标收养申请人及配偶姓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评估时间:评估时间:性别:家庭实际得分内容及标准分值评分说明项目序号评估指标与分值男女家庭均分您的年龄属于:查验身份信息年龄(1)30周岁40周岁(3分)(2)41周岁50周岁(2分)(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