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13.100C57D B 12天津市地 方标准医用移动式 X射线机床旁操作的放射防护2018-06-07发布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医用移动式X射线机开展X射线摄影或透视等检查的床旁应用。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9706.12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GB 16348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1 2 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 3 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标准GBZ 1 7 9 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医用移动式X射线机mobilemedicalX-rayequipment用于开展床旁操作的X射线检查的可移动医用X射线机,以下简称移动式X射线机。4 . 1 在应用移动式X射线机进行床旁操作时,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周围公众的放射安全4 . 2 应制定移动式X 射线机及其床旁操作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满足GBZ179中关于程序4 . 3只准许在不能实现或在医学上不允许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并在采取严格的相应防护措施后,才能使用移动式X射线机的床旁操作,来实施医学影像检查。4 . 4 在开具移动式X射线机床旁操作的检查处方和实施医疗照射时,应进行正当性判断。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这类检查的,应在保证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将这类检查所致患者的剂量控制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并满足GB 18871和 GB 16348以及 GBZ 179的有关剂量控制要求。同时应对相关医务人员、病房中的其他患者以及附近公众所受的照射剂量严加控制,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5移动式X射线机的防护性能要求5.1.1移动式X 射线机防护性能应符合GB 9706.12和 GBZ130的相关要求,只有在其防护性能确认合5.1.2移动式X 射线机的X射线管组件上应标明焦点位置。5 . 2 移动式X射线摄影机防护性能专用要求5.2.1200mA及其以上的移动式X 射线摄影机应有安装附加过滤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格的附加过5.2.2移动式X 射线摄影机应设置遥控式开关或加长电缆(电缆长度彡2m) 控制开关,所安装位置应可让操作人员身处有用X射线束范围以外。5.2.3移动式X射线摄影机辐射窗口上应安装可调节的限束系统(如限束器、光阑等),同时应提供5 . 3 移动式X射线透视机防护性能专用要求5.3.1移动式X 射线透视机的焦皮距应彡30cm。6辅助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的要求6 . 1 对于移动式X射线机使用频繁的场所(如:重症监护、危重病人救治、骨科复位等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可移动防护铅屏风(铅当量彡2.0mmPb ) 。铅屏风的宽度应彡1000mm,高度彡1800mm。6 . 2应为操作人员和受检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包括铅橡胶围裙、铅橡胶方巾、铅橡胶防护围领等,铅当量要求对成人彡0.25mmPb,对儿童彡0.5mmPb,具体见GBZ130)。7 . 1 在无屏蔽状态下的床旁操作现场,应将杂散辐射所致周围剂量当量率>0.6mSv/h的区域划为临时控制区,依据GB 18871中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要求按控制区加以管理,并在其边界上设置临时安全警7 . 2 为了保障杂散辐射所致周围剂量当量率<0.6 mSv/h,使用移动式X射线摄影机进行床旁操作的曝—如果操作人员位置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超过本条剂量限制要求,则应在X射线管组件和操作人员位置之间使用可移动的铅屏风(铅当量>2.0 mmPb ) 进行隔挡,以满足本条剂量限制要求。7.3应由熟练掌握业务的放射科技师实施移动式X射线机的床旁操作,宜采用工作人员轮换的工作方式。所有实施操作的工作人员均应穿着个人防护用具,并按GBZ128中关于个人剂量计佩戴要求佩戴个7.4 应确定合理的操作时间,例如避开医生集中查房和家属探视等人员集中的时间段。7.5使用移动式X 射线机进行床旁操作,操作X射线机的工作人员应提前对现场所有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