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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8-A00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Trace Evidence Analysi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4月18 日发布2018年9月 1 日实施CNAS-CL08-A003:2018第1页共 5页前言微量物证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在许多诉讼案件及事故、事件的调查中,要求对与案件或事故相关的某些物质进行鉴定或比对,这些物质的种类非常多且能提供鉴定或比对的量特别微小,常见的有涂料、玻璃、纤维、纸张、墨水、橡胶、油脂、化妆品、粘合剂、金属、木材、泥土、炸药、矿物油或助燃剂、塑料等,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统称为微量物证或非生物微量物证。本应用说明是根据微量物证鉴定的特点而对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和具体解释,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本应用说明替代CNAS-CL29: 201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2018年4月18 日发布2018年9月1 日实施CNAS-CL08-A003:2018第2页共 5页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1范围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所有从事微量物证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认可。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3术语和定义本应用说明使用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样本:已知来源的样品。检材:未知来源、需要通过检验对其种类和特性进行鉴定并判断其来源的样品。向鉴定机构送检的微量物证样品,有时是两个或多个物体之间交换和转移的微量物质,有的甚至用肉眼不可见,在现场难以直接提取,只能将可能带有微量物质的物体整体或部分送检,该物体也称为检材。4通用要求4.1公正性4.2保密性4.3独立性5结构要求6资源要求6.1总则6.2人员6.2.2鉴定人应具有理化分析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物理、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微量物证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在本领域鉴定工作 3年(含)以上,并具有本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6.2.7鉴定机构应根据人员岗位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2018年4月18 日发布2018年9月 1 日实施CNAS-CL08-A003:2018第3页共 5页——分析仪器如扫描电子显微镜、红外光谱仪、色谱仪、质谱仪等设备的原理、操作和日常维护;——鉴定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相关设备的安全保护;——有关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在以下情况时,鉴定机构需对相关鉴定人员进行重新培训:——从事新的微量物证鉴定工作岗位;——离开鉴定岗位时间超过1年;——鉴定方法或技术标准发生变化;——关键设备发生变化。6.2.8鉴定机构应每2年对鉴定人以及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见证。结合人员的工作岗位,现场见证内容应涉及检材提取、仪器操作、数据分析、结果判断等关键技术环节。6.3设施和环境条件6.3.1鉴定机构应确认检验设施和环境不应对鉴定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例如扫描电子显微镜对周围磁场和机械振动的要求、红外光谱仪对湿度的要求等,鉴定机构应有相应的条件予以保证。6.3.4 b)鉴定机构对样品进行前处理时,必须对易发生转移和扩散的微量样品进行有效隔离,如对可能含有汽油等易挥发的未知样品的处置和保存时,应确保其不受已知汽油样品的污染,且相关场所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d)鉴定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个人防护装备、烟雾报警器、洗眼装置及紧急喷淋装置、灭火器等。6.3.6鉴定机构应有安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