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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8-A001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Digital Forensic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8年4月 18 日发布2018年9月 1 日实施CNAS-CL08-A001:2018第 1页共 6页前言电子数据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CNAS)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电子数据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计算机科学与相关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电子数据领域的问题进行检测、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应用说明是CNAS根据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特性而对 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 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本应用说明替代CNAS-CL27:201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2018年4月 18 日发布2018年9月 1 日实施CNAS-CL08-A001:2018第 2页共 6页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1范围本应用说明适用于 CNAS对所有从事电子数据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认可。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 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3术语和定义本应用说明使用 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考虑到电子数据鉴定专业的特殊性,故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来描述所鉴定的检材/样本: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原始存储介质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存储介质。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4通用要求4.1公正性4.2保密性4.3独立性5结构要求6资源要求6.1总则6.2人员6.2.2授权签字人应获得电子数据鉴定领域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在本领域鉴定工作2年(含)以上(或依法从事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工作7年以上),并具有本2018年4月 18 日发布2018年9月 1 日实施CNAS-CL08-A001:2018第 3页共 6页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6.2.7鉴定机构应根据人员岗位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方法、相关设备的操作;——电子设备的安全保护;——出庭质证;——电子数据相关新技术、法律法规。在以下情况时,鉴定机构需对相关鉴定人员进行重新培训:——从事新的电子数据鉴定岗位工作;——离开鉴定岗位时间超过 1年;——鉴定方法、关键设备发生变化。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验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结果;——内部质量控制结果;——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人员监督评价和考核。6.2.8鉴定机构应由熟悉本专业的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监督员,每2年对鉴定人以及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至少一次现场见证。结合工作岗位,见证内容应涉及设备操作、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计算、结果的分析判断等关键技术环节。6.3设施和环境条件6.3.1鉴定机构应考虑电子数据鉴定中不同鉴定项目对设施和环境的要求。鉴定区域应采取防磁、防静电和不间断供电等措施;对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检材 /样本的鉴定,应在信号屏蔽或信号阻断的环境中进行。鉴定机构应具备保护其信息网络安全的措施,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防范网络入侵和防范数据泄露等。在特殊情况下(如恶意代码鉴定、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联网验证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