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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案例简析11页培训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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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6/18(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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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保险法案例简析,,制作案例案例1给邻居投保是否有效?04吴大妈和刘大爷是三十几年的邻居,两家关系甚是要好。2014年8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刘大爷推荐该标文字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公司的一份保险,并告诉他如果今后不幸罹患癌症,保险公司将赔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以及癌单击此处添加文本症手术保险金等。刘大爷一听,觉得这份保险产品靠谱,于是不仅给自己买了一份,还电话告诉了吴大妈。在得到吴大妈肯定回复后,刘大爷也顺带帮吴大妈投保了一份。2016年2月,吴大妈在体检的过程中,被查出胃癌,为治疗癌症,吴大妈花费了很大一笔钱。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刘大爷与吴大妈非亲非故,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拒绝向吴大妈赔付保险金。吴大妈随后向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16万余元。庭审中,吴大妈表示自己当时同意刘大爷为其投保,保险合同依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案例1法院判决04虹口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标文字的利益,法律之所以会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合同的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以上四类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据此,刘大爷对吴大妈具有保险利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大妈保险金共计16万余元。案例1我国现行法律解析04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标文字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效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力并不丧失,这一点明确规定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如果投保的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则仅有“保险利益”是不够的,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62页说:“对于法律未列明的关系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法律拟制认可投保人因此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案件中,法院对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法律拟制保险利益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