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弘康哆啦A保重大疾病保险(2.0版)·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包括第18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必选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四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如选)的保险责任。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必选责任)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A、B、C、D四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轻症疾病分组。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必选责任)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必选责任)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若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若其自“恶性肿瘤——重度”首次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重度”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可选责任)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下列情形:(1)与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2)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3)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保险责任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1)身故;(2)全残;(3)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4)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5)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180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