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77—2019 代替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 综合征的诊断 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a cute t oxic m ultiple o rgan d ysfunction s yndrome caused by chemicals 2019 - 01 - 30发布 2019 - 07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他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77-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与 GBZ 77-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诊断原则,调整为诊断依据; ——将“诊断分级”修改为“器官功能障碍的判定”; ——修改了心脏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删除心源性猝死; ——修改了呼吸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 ——修改了肾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 ——修改了肝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 ——修改了血液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 ——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 ——修改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增减了附录B中常见致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化学物种类。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 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复旦 大学附属金山医院、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雪梅、张雪涛、穆进军、张巡淼、万伟国、闫永建、王洁、侯强、黄简抒、 黄沪涛、张华、张红宇、李思惠。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 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总则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GBZ 7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3 诊断依据 3.1 发病前有明确的短期内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接触史。 3.2 出现相应的靶器官中毒性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3.3 在病程中同时或序贯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 3.4 器官功能障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 3.5 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3.6 结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及同工种发病情况。 3.7 参考患者生物标志物或特殊效应标志物检测。 4 器官功能障碍的判定 4.1总则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病程中,可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根据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功能不 全和功能衰竭。 4.2心血管功能障碍 4.2.1心血管功能不全 具备下列一项者: a) 平均动脉压(MAP)≤8 kPa(60 mmHg),≥6.65 kPa(50 mmHg),≥4 h; b) 新发的心律失常: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成对室性期前收缩、Q-T间期延长、R on T型室性期 前收缩、莫氏Ⅱ度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颤动等之一者; c)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达到或超过正常参考值5倍,伴LDH、AST等酶活性相应增高(见GBZ 74); d) 心电图出现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