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QB/T 2187—1995前言本标准是根据芝麻香型白酒的特殊生产工艺及其典型的风格特征而制定的。它有别于浓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白酒。本标准中“3—甲硫基丙醇”是芝麻香型白酒的特征性组分,而一定量的“己酸乙酯”和“乙酸乙酯”则与本香型特征具有相关性,故将这三项指标列入标准。其中“3—甲硫基丙醇”是第一次出现在白酒标准中,其相对应的试验方法,列入附录A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轻工总会食品造纸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技术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山东省食品工业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平于振法 田栖静胡国栋周利祥姜祖模王洪芹曹桂英中国轻工总会1995—12—05批准1996—07—01实施 QB/T 2187—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芝 麻 香 型 白 酒QB/T 2187—1995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麻香型白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高梁、小麦(麸皮)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具有芝麻香型白酒风格的蒸馏酒。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1—1986小麦GB 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5009.48—1985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 10345—1989白酒试验方法GB 10346—1989白酒检验规则ZB B22 004—1985高梁3技术要求原料要求高梁应符合ZB B22004。小麦应符合GB 1351。3.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色泽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 芝麻香幽雅纯正芝麻香纯正有芝麻香醇和细腻,香味谐调,余味悠长口味醇和谐调,余味较长 较醇和,余味较净风格 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3.2理化要求3.2.140.1%~59.0%(V/V)酒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2中国轻工总会1995—12—05批准1996—07—01实施 QB/T 2187—1995项目优 等 品一 等 品合 格 品酒精度(20℃) (V/V)%g/L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40.1~59.0(标签标示允许差为±1.0)总酸(以乙酸计)0.502.500.800.402.000.600.301.500.40乙酸乙酯≥g/L己酸乙酯g/L0.10~0.800.503—甲硫基丙醇≥mg/L固形物≤g/L0.50.7—注:产品均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3.2.235.0%~40.0%(V/V)酒应符合表 3的规定。表3项目优 等 品一 等 品合 格 品酒精度(20℃) (V/V)%g/L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35.0~40.0(标签标示允许差为±1.0)总酸(以乙酸计)0.402.000.600.301.500.500.201.200.40乙酸乙酯g/L≥己酸乙酯3—甲硫基丙醇≥g/L0.10~0.600.40mg/L固形物g/L0.70.9—≤3.3卫生要求甲醇、杂醇油和铅等三项指标应符合 GB 2757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酒精度、总酸、总酯、乙酸乙酯、己酸乙酯和固形物的检验按GB10345进行。4.2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5009.48 进行。4.33—甲硫基丙醇的检验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5检验规则5.1组批每班灌装生产的质量相同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按表4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取一瓶。表4批量范围(箱)<1200样本大小(箱)5中国轻工总会1995—12—05批准1996—07—01实施 QB/T 2187—19951201~35000>350018135.3交收检验5.3.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3.2交收检验项目甲醇、杂醇油、感官、酒精度、总酸、总酯、乙酸乙酯、己酸乙酯、固形物、净含量和标签。5.4例行检验5.4.1例行检验项目除交收检验项目外,还有铅、3—甲硫基丙醇。5.4.2一般情况下,例行检验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b) 更改关键工艺和设备;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 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例行检验要求。5.5判定规则5.5.1当检验结果中,有一项卫生指标(甲醇、杂醇油、铅)和标签或 3—甲硫基丙醇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5.5.2当检验结果中,有理化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5.5.3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合格品”理化指标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标签上标注的“优等品”或“一等品”理化指标要求,但符合下一等级(“一等品”或“合格品” )要求时,则可作降级处理。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6.1.1标签标志按GB 10344规定执行。6.1.2外包装标志外包装箱上应标有酒名、制造厂名及地址、净含量及瓶数、生产日期,并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和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6.2包装6.2.1内包装必须是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瓶。瓶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6.2.2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6.2.3包装容量,20℃时20瓶的平均净含量允许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