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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70分类号:Y42QB备案号:15115-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 1977-2004代替 QB/T 1977-1994唇膏Lipstick2004-12-14 发布2005-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 布 QB/T 1977-2004前言本标准是对QB/T1977—1994《唇膏》的修订,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引用;——净含量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靳羽西-科蒂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和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少娟、何永福、丰文娟、曾建玲。本标准于1994年7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1977—1994《唇膏》。- 1 - QB/T 1977-2004唇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唇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油、脂、蜡、色素等主要成分复配而成的护唇用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QB/T 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JJF 1070—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 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卫法监发[2002]第 22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3要求3.1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表1 卫生指标项目要求细菌总数/(CFU/g)≤500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粪大肠菌群≤100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40微生物指标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铅/(mg/kg)有毒物质限量汞/(mg/kg)≤1砷/(mg/kg)≤103.2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3 - QB/T 1977-2004表2 感官、理化指标项目要求外观色泽香气耐热耐寒表面平滑无气孔符合规定色泽符合规定香型感观指标理化指标(45±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明显变化,能正常使用-5℃~-10℃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能正常使用3.3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4试验方法4.1卫生指标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感观指标4.2.1外观、色泽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4.2.2香气取试样用嗅觉鉴别。4.3理化指标4.3.1耐热4.3.1.1仪器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4.3.1.2操作程序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5±1)℃,将试样脱去套子并全部旋出,垂直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并将试样少许涂擦于手背上,观察其使用性能。4.3.2耐寒4.3.2.1仪器冰箱:温控精度±2℃。4.3.2.2操作程序预先将冰箱调节到-5℃~-10℃,将试样置于冰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将试样少许涂擦于手背上,目测观察其使用性能。4.4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2000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按QB/T 1684执行。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销售包装的标志按GB 5296.3执行。-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