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弹簧管式超高压压力表JJG 337-83试行检定规程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the Ultra-High Pressure Bourdon Tube Pressure Gauge本检定规程经国家计量局于 1983年9月14日批准,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归口单位:上海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起草单位:上海市计量技术研究所本规程技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徐鹤鸣(上海市计量技术研究所)弹簧管式超高压力表试行检定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测量上限为 4000~16000kgf/cm2的弹簧管式超高压压力表(以下简称仪表)的检定。一、技术要求1仪表的各部件应装配牢固,不得松动,并不得有影响计量性能的锈蚀、裂纹等缺陷。2仪表的弹簧管和机芯须封闭在牢固的金属壳内;表壳的背面须有安全孔,孔上须有防尘装置。3仪表的表面须用无色透明的有机玻璃制成,并不应有防碍读数的缺陷和损伤。4仪表分度盘上的分度线、数字、精度等级、压力单位、制造厂名、出厂编号应完整、清晰。5仪表的零位分度线宽度应不大于允许基本误差绝对值的 1.5倍,其他分度线宽度均不应超过2mm。6仪表的指针应伸入所有分度线内;其指针指示端宽度应不大于最小分度间隔的 1/5,指针与分度盘平面间的距离应在 1~3mm范围内。7仪表应有封印装,在不损坏封印的情况下,应不能触及到内部机件。8处于正常工作位置的仪表,在增压检定之前和减压检定之后其指针须在零位分度线宽度范围内。9仪表的精度等级和基本误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10仪表的来回差不得超过允许基本误差的绝对值。11仪表在轻敲表壳后的指针位移不得超过允许基本误差绝对值的 1/2。12仪表指针的移动,在全分度范围内应平稳,无跳动或卡住现象。二、检定条件13检定用标准器活塞式压力计、精密压力表或标准电阻压力计等,其绝对误差应不大于仪表允许绝对误差的1/3。注(1)以精密压力表为标准器时,须配备超高压装置一台,以标准电阻压力计为标准器时,除配备超高压装置一台外,并须具有相应的电测设备;(2)标准电阻压力计误差,系指标准电阻压力计和电测设备的综合误差。14检定时环要求温度:20±5℃相对湿度:80%以下15工作介质40%乙二醇和 60%药用甘油混合液,或其他适用的工作介质。16附属设备安全防护罩。三、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17外观检查本规程第 1~7条规定,用目力观察。 18示值检定18.1零位检查指针零位应符合本规程第 8条要求。18.2仪表其他各点的示值和来回差检定,应在标有数字的分度线上进行,先按增压逐点检定到测量上限,耐压三分钟,然后按原检定点进行减压检定。轻敲被检表壳前后的示值与标准器示值之差均应符合本规程第 9条规定,轻敲后被检表增压与减压检定示值之差应符合本规程第 10条规定。18.3指针位移检查在每一点示值检定时,当指针移动停顿后,均须轻敲表壳;轻敲表壳前后的示值之差应符合本规程第 11条规定。19指针移动平稳性检查在示值检定时,用目力观察指针移动的平稳性是否符合本规程第 12条规定。四、检定结果的处理20检定合格的仪表应予封印。21检定不合格的仪表,能降级使用的则降级使用,但必须更改精度等级的标志;不能降级使用的,必须经过修理重新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22仪表的检定周期应根据具体情况,一般不超过半年。附录仪表允许绝对误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