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 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JGJ/T 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 16-83)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1 总 则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 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符号、代号2.1 术 语2.1.1 照明(1)光环境——光(照度水平、照度分布、照明形式、光色等)和颜色(色调、饮和度、室内色彩分布、显色性能等)与房间形状结合,在房间内所形成的生理和心理的环境。(2)工作面——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当没有特别指定工作位置时,一般把室内照明的工作面假设为距离地面0.75m高的水平面。(3)照度——在一个面上的光通密度。它是射入单位面积的光通量。(4)维护照度——在必须更换光源或在预期清洗灯具和清扫房间周期终止前,或者同时进行上述维护工作的时刻所应保持的平均照度。通常维护照度不应低于使用照度的 80%。(5)使用照度——在一个维护周期内照度变化曲线的中间值。(6)初期照度——在新装照明设备初始时的照度。(7)标量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平面上的平均照度。标量照度又称平均球面照度。(8)平均柱面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圆柱曲面上的平均照度,圆柱的轴线与水平面垂直。(9)等效球照度——在球照明条件下,作业的可见度与在给定照明条件下该作业的可见度相等时球照明条件下的照度水平。(10)照度均匀度——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分布的量。照度均匀度可用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或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表示。(11)减光补偿系数——照明装置经过一定期间使用后,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和同一条件的初期值之比称为维护系数。维护系数的倒数称为减光补偿系数。(12)色调——非彩色即黑、白、灰以外呈现的彩色名称。如红、黄、蓝、绿等视觉的颜色特性。(13)色温——光源发射的光的颜色与黑体在某一温度下辐射的光色相同时,黑本的温度称为该光源的色温。? (14)相关色温——黑体辐射的色度与所研究的光源色度最接近时,黑体的温度定义为该光源的相关色温。(15)背景——与物体相邻近并被观察的表面。(16)视野——当头和眼睛不动时,人眼能观察到的空间范围。(17)可见度——人眼能够感知的物体清晰可见的程度。又称视度。(18)视觉作业——在给定的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19)视觉环境——视野中除视觉作业以外的所有部分。(20)视觉功效——用速度和精度来表示人的视觉器官完成给定视觉作业的定量评价。(21)一般显色指数——系指在该光源照明下的物体颜色与色温类似的一个参比光源照明下,这些物体颜色的相符程度的量度。(22)亮度——表面上一点在某一方向的亮度,是围绕该点的微单位表面在给定方向所发射或反射的发光强度除以该单元投影到同一方向的面积。(23)亮度对比——物体及其背景亮度的差与背景亮度之比。(24)眩光——由于亮度分布不适当或由于亮度的变化辐度太大,或由于空间和时间上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不舒适眩光)或降低观察物体的能力(失能眩光)或同时产生这两种现象的视觉条件。(25)直接眩光——在视野内由于高亮度所产生的眩光。(26)反射眩光——在视野内由于光泽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眩光。(27)光幕反射——在视觉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重叠造成对比减弱甚至全部细节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所出现的现象。(28)一般照明——为照亮整个工作面而设置的照明,是由若干灯具对称的排列在整个顶棚上所组成。(29)分区一般照明——把灯具集中或分组集中设置在工作区上方所组成的布灯形式。(30)局部照明——为增加特定的有限的部位的照度而设置的照明。(31)混合照明——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组成的照明形式。(32)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33)应急照明——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情况下,供暂时继续工作、保障安全或人员疏散用的照明。(34)安全照明——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的人或物的安全而设的照明。(35)值班照明——在非工作时间内所使用的照明。(36)警卫照明——专用于警戒区的照明。(37)景观照明——为观赏建筑物的外观和庭园、溶洞小景而设置的照明。(38)重点照明——为突出特定目标或引起对视野中某一部分的注意力而设置的定向照明。2.1.2 防雷、接地及安全(1)接闪器——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直接接受雷击部分,以及用作接闪器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2)引下线——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3)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称。(4)接地体——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5)接地线——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6)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的总合。(7)直击雷——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8)雷电波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