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GB 15987—1995】 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传染性肺结核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传染性肺结核病的临床与实验室诊断。 2确诊 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支杆菌(Mycobacteriumtuberculosis)引起的慢性传染性疾病,可累及全身各个器官,其中尤以肺结核最为多见。痰中排菌的肺结核病人属传染性肺结核,是造成社会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传染源,为首要控制对象。 2.1两次痰标本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或分离培养分支杆菌阳性。 2.2胸部X线摄片显示肺结核征象。 3处理原则 3.1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在咳嗽、打喷嚏、大声说话等过程中产生含结核分支杆菌的微滴核,它可随气流飘浮在室内引起结核病传播。要劝阻病人不可对着人咳嗽或打喷嚏,咳嗽时要用手帕、口罩等掩盖口鼻,以及不随地吐痰。痰液可用焚烧、煮沸、化学药品灭菌处理。另外,加强室内空气流通,日光和紫外线照射,采用抗结核药物治疗病人等都可 有效地减少与防止结核病的传播。 3.2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特别是儿童),应进行接触者检查,包括结核菌素试验及胸部X线检查,针对不同情况,采用卡介苗接种,预防性治疗,随访等相应防治措施。 3.3治疗 3.3.1原则 3.3.1.1早期:对确诊的新发现初治菌阳病人,必须及时治疗,对排菌的复治病人,也应及早治疗。 3.3.1.2联用:治疗结核病必须联用二种或二种以上抗结核药物以保证疗效和防止耐药性的产生。 3.3.1.3适量:适当的治疗剂量可避免因剂量过大而产生副作用以及剂量不足而产生耐药性的弊病,以确保疗效。 3.3.1.4规律:在规定的疗程内有规律的按时用药是化疗成功的最重要关键,应严格遵照化疗方案所定的给药次数与间隔(如每日或隔日)用药,避免遗漏或中断。 3.3.1.5全程:按规定疗程完成全疗程用药是确保疗效的前提,未满疗程中断治疗将导致治疗失败和增加复发率。 4治愈判断 按规定化疗方案,完成规定疗程,痰菌检查阴转(疗程最后二个月连续痰菌阴性)为治愈。 5随访 5.1应用有效化疗,规则服药满疗程痰菌阴转者,不必定期随访, 可嘱病人若有呼吸道症状时来随访门诊。 5.2痰菌虽阴转,但不能确定病人是否规则服药时,可随访1~2年。 附录A 治疗方案 (补充件) A1初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采用以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组合为基础的六个月短程方案。 A1.1强化期:链霉素(或乙胺丁醇)、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每日一次,二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每日一次,四个月。 A1.2强化期:链霉素(或乙胺丁醇)、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每日一次,二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一周三次,四个月。 A1.3强化期:链霉素(或乙胺丁醇)、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隔日服用,二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和利福平隔日服用,四个月。 A2复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A2.1因初治不规律而治疗失败的复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或复发病人可采用初治传染性肺结核治疗方案中的1.1方案,采用督导化疗, 保证规律用药。6个月疗程结束时痰菌仍未阴转者,继续期可延长二个月。 A2.2初治规律治疗失败的复治病人采用八个月化疗方案。 强化期: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二个月;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六个月。 A2.3慢性排菌者(慢性传染源)可根据结核菌药敏试验,选择仍属敏感的主要及备用抗结核药物至少三种合并治疗,疗程以8~10个月为宜。 A3主要抗结核药及剂量 表 A1 A4术语说明 A4.1初治: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初治。 A4.1.1登记时尚未开始抗结核治疗的新发现或已知病人; A4.1.2用始治方案规则用药未满疗程的病人; A4.1.3不规则化疗未满一个月的病人。 A4.2复治: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复治。 A4.2.1初治失败的病人; A4.2.2规则用药满疗程后痰菌又复阳的病人; A4.2.3不规则化疗超过一个月的病人; A4.2.4丢失追回的涂阳病人。 A4.3慢性排菌者(慢性传染源) 曾经多次治疗并已反复应用上述主要抗结核药物而痰菌仍持续阳性达二年以上者。 附录B 痰结核杆菌检查法 (补充件) 痰结核菌检查应在生物安全工作台内或在装有过滤装置的向室外排风橱内进行。 B1涂片检查方法 B1.1直接涂片法 痰标本:留取深咳痰标本约3~5mL于广口容器中。用折断竹签等物挑取脓样痰液0.1mL。放入载玻片中央处,均匀涂抹成2cm×2.5cm的卵圆形痰膜,如图B1。 自然干燥后,染色镜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