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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_39-1990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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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防火 GBJ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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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4/16(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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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2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六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查。 本规范共分七章、四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场,贮罐,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电气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处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九年七月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3.0.1条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 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 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 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2;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 3.0.7 条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第4.1.1条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