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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_5124-200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压缩空气、供水、供电系统设计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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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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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9页码,1/ 30P59 备案号:J86—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 DL/T 5124—200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压缩空气、供水、供电系统设计导则Design guide of compressed air, water supplyand electric supply for construction of hydropoweran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主编单位:武汉大学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1]125号2001—02—12 发布 2001—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前 言 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能源技 (1988)12号文《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体系的批复》,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于1992年委托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负责本标准的编写工作。 制定本导则是为我国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中有关压缩空气、供水、供电系统设计提供依据,以保证设计质量。 本标准编写过程中,经历了编制提纲、调查研究、编制三个阶段,先后提出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分期组织了对提纲、各文本内容等方面的讨论、函审和审查,在吸取了我国已建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多次调整和修改,最后定稿。 本标准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祖仁、董振华。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目 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 P59页码,2/ 304 压缩空气 4.1 供气方式 4.2 压缩空气站容量的确定 4.3 供气设备选择 4.4 压缩空气站布置 4.5 供气管网5 供水 5.1 供水方式及布置原则 5.2 用水量、水压与水质 5.3 水源及取水建筑物 5.4 水泵 5.5 净水 5.6 输配水6 供电 6.1 供电负荷计算 6.2 施工供电电源 6.3 施工变电所 6.4 配电网络附录A (提示的附录) 压缩空气系统设计有关资料附录B (提示的附录) 供水系统设计有关资料附录C (提示的附录) 供电系统设计有关资料条文说明1 范 围本标准给出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压缩空气、供水、供电系统设计导则,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同原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招标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可参照使用。2引 用 标 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J 29—1990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 13—198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 15—1988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 GBJ 29—1990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DL 5091—199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SDJ 338—198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 3 总 则 P59页码,3/ 303.0.1 本标准是为设计者提供压缩空气、供水、供电系统设计的依据。3.0.2 压缩空气、供水和供电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SDJ 338及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3.0.3施工压缩空气、供水、供电系统设计的主要任务是,压缩空气、供水、供电方式的选定,设备选择及系统的布置设计。4 压 缩 空 气4.1 供 气 方 式4.1.1 压缩空气系统的任务是供给石方开挖、混凝土施工、水泥输送、灌浆、机电及金属结构安装所需的压缩空气。4.1.2 根据压缩空气用户分布情况、负荷特点、管网压力损失和管网设置的经济性等,压缩空气供应方式可采用固定式压缩空气站或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两种方式。4.1.3 用户集中、管网压力损失不大、管网设置比较经济、使用期限较长时,宜采用固定式压缩空气站集中供气;用户集中在几个区,采用一个固定式压缩空气站供气管网设置不经济、压力损失大时,可采用分区设站供气。4.1.4 当用户分散,设置固定式压缩空气站集中供气不经济时,应优先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或随机供气方式。4.1.5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收集本工程地形、地质、气象及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资料。4.2 压缩空气站容量的确定4.2.1 压缩空气站的容量设计计算应包括工作容量和备用容量两部分。4.2.2 固定式压缩空气站的工作容量应按全系统的压缩空气高峰负荷乘以风动机具同时工作系数确定。分区设站、各站集中供气时,各压缩空气站的工作容量也应按各分区的用气高峰负荷乘以风动机具同时工作系数确定,当分区设站的压缩空气站间有连通管道联合供气,并能充分进行交换互相补偿时,则有关各站的合计工作容量应按有关区的综合高峰负荷确定。 当压缩空气站由于容量大,受地形限制,将设备分设于相距不远的几个站房内联合供气时,有关设计参数也应考虑风动机具同时工作系数。4.2.3 按用气高峰期内使用的风动机具数量和额定耗气量计算压缩空气站工作容量时,具体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