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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_1163-2010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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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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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4/16(发布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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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03.160DB34A00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 1163—2010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文稿版次选择2010-05-28发布2010-06-28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4/T 1163—2010前言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归口安徽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德县行政服务中心、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勇、耿天霖、陆广文、李琳琳、孙新、周萍、高勋炳、邢超平、李冰、汪少敏、魏昕、舒启海、郑波、渠明珠、汪光荣、黎静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 DB34/T 1163—2010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术语和定义、机构和职责、公开程序、公开范围、公开方式、目标要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服务窗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一求。站式”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4/T 1168行政审批服务术语的定义《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3术语和定义DB34/T 1168 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4机构和职责4.1机构中心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中心管理层和各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心管理层和各服务窗口指定人员组成。4.2职责4.2.1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部署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针、原则、目标、规划和计划。4.2.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4.2.3中心管理层工作人员负责采集发布和依申请公开中心管理工作信息。4.2.4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采集发布本部门进驻中心的业务内容、办理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同时,作为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回复公众向本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 DB34/T 1163—20105公开程序5.1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公开信息的编制规范,建立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制、审核、发布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办理和答复工作机制。5.2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详见附录A。5.3政府信息公开各类文书格式详见附录B。6公开范围6.1中心管理层应主动公开中心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工作动态、财务预决算、服务(投诉)指南、统计数据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6.2各服务窗口应主动公开本部门进入中心办理事项的基本内容和办理情况,如事项名称、审批条件、数量、依据、办理程序、所需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结果,以及窗口职责、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等方面信息。6.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服务窗口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7公开方式7.1政府网站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中心应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在门户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编制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7.2信息资料索取点中心应设置不少于2台查阅设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或信息资料索取点,向公众开放,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7.3其他方式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宣传栏(板)—— 审批须知卡和服务指南—— 触摸屏—— LED公告屏—— 新闻发布会—— 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8目标要求8.1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中心工作透明度,促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服务运行机制。同时,充分发挥中心作为政务公开综合平台的作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2 DB34/T 1163—2010便利。8.2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中心管理层和各服务窗口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平台和信息服务设施建设,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深化信息公开内容,不断提高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和服务水平。8.3公开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8.4时限要求8.4.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4.2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公正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9监督考核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参照《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制订考评细则并纳入服务窗口考核标准,定期开展检查、考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