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65.020.30DB34B43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 1133—2010 生猪健康养殖技术规程 文稿版次选择2010-04-12发布2010-05-12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4/T 1133—2010前言我国是养猪大国,生猪存栏数及年出栏数约占世界的一半。随着我国集约化规模养猪的迅速发展,猪场及周围环境恶化问题、疫病问题、猪肉安全问题等日益突显。健康养殖方式生态环保;推行生猪健康养殖,维护动物健康,有利于从源头控制人畜共患病的发生;通过健康养殖生产安全优质猪肉有利于保证人类健康;健康养殖是跨越国际市场“技术壁垒”的首要环节,同时也是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增加养殖效益的关键所在。因此,生猪健康养殖是实现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保证。安徽是全国十大生猪主产省之一。本标准根据我省省情规定了为保障生猪健康养殖在环境、引种、饲养、防疫等各环节应遵循的准则,可指导集约化规模养猪场提高养殖水平,实现生猪健康养殖。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安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安徽省涡阳县畜牧兽医局、安徽省兴安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市同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昌力良种猪繁育基地、合肥宏峰养猪场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重龙、赵瑞莲、殷宗俊、周芬、赵瑞宏、汪丽、纪岭、吴东、潘孝成、吴义景、钱萍、汪乃威、韦秀宏、钱蓉。I免费下载 DB34/T 1133—2010生猪健康养殖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健康养殖过程中猪场建设、引种与出售、饲养管理、环境控制与保护、病死猪处理、生猪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等环节应遵循的准则。本标准适用于自繁自养模式的集约化规模养猪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l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l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T 17823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GB/T 17824.1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GB/T 17824.3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GB/T 17824.4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NY 5030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2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T 65猪饲养标准NY/T 122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生猪健康养殖根据猪的生物学特性,以生态学、循环经济原理为指导,建立适合现代农业的猪-农良性生态循环模式,进行适度规模集约化养殖,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及设施,推行养猪生产全程标准化,强化饲料安全、防疫和环境控制,关注猪只福利,达到猪群健康、猪肉产品安全优质、生态环境良好、资源循环利用、高产高效的目的,实现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养殖方式。3.21 DB34/T 1133—2010集约化规模养猪场3.2.1猪场规模小型场:饲养能繁母猪300头以下,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中型场:饲养能繁母猪300-600头,年出栏生猪5000-10000头。大型场:饲养能繁母猪6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3.2.2集约化养猪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高密度、高效率、连续均衡生产的专业化养猪场。3.3生猪标识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以及其他承载生猪信息的标识物。4猪场建设4.1场址选择4.1.1场址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4.1.2符合环保要求,取得环评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4.1.3具有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4.1.4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受洪水或山洪威胁及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建场。4.1.5地势高燥,易于组织防疫,同时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可靠。4.1.6优先选择有天然防疫屏障或隔离带的地方。4.1.7场址周围3km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 km 以上。4.1.8总占地面积参数按年出栏一头育肥猪不低于10 m2计算。4.2猪场总体布局、猪舍建筑及辅助设施4.2.1猪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4.2.2全场按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隔离区五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生活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及地势较高处,粪污处理区、隔离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及地势较低处。各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 m,并有防疫隔离绿化带或墙。4.2.3生产区按繁殖区、保育区、生长育肥区三个子功能区布置,各子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各子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0 m,并有防疫隔离绿化带。4.2.4兽医室应设在与生产区的三个子功能区联系方便的地方,以利日常卫生保健工作,且应处在它们的下风向或侧风向。4.2.5饲料库房应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的连接处,场外饲料车不允许进入生产区。2免费下载 DB34/T 1133—20104.2.6猪舍建筑总面积按年出栏一头育肥猪 0.8 m年出栏一头育肥猪 0.12 m-0.15 m2-1.0 m2计算;辅助生产及生活管理建筑总面积按22计算。4.2.7猪舍朝向一般为南北向方位、南北向偏东或偏西不超过30°,保持猪舍纵向轴线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呈30°-60°角。4.2.8猪舍间距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