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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20.30B 52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T 1563—2012 淡水池塘标准化改造技术规范 2012 – 07-03发布2012-07-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13/T 1563—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水产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本标准起草人:鲁松、孙绍永、刘丽东、张黎、霍飚、张修建、寇景莲。I DB13/T 1563—2012淡水池塘标准化改造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淡水养殖池塘的改造建设条件、要求、养殖区的基础及配套设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设计生产能力为500kg/亩~1000kg/亩的老化池塘的标准化改造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C/T 9101-2007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3池塘改造建设条件3.1资质条件养殖生产者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地应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并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3.2环境条件在泄洪区和防洪堤之外,防洪标准50年一遇。3.3池塘条件养殖池塘集中连片(一般不小于100亩),生产能力低于1000kg/亩。4池塘改造建设要求4.1池形设计一般为长方形,东西向,长宽比为2:1~3:2。4.2面积单个池塘面积一般苗种池2~5亩、成鱼池5~10亩,也可根据养殖品种需要,适当扩大,但一般不宜超过30亩。4.3池埂宽度主埂顶宽度不小于4m(山区可为3m),支埂顶宽度不小于2m。4.4池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