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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主编单位批准部门施行日期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年月日建标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科字第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主编的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附属建筑面积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九节第十节第十一节第十二节第十三节第十四节一般规定生产管理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化验室维修车间车库仓库食堂浴室与锅炉房堆棚绿化用房传达室宿舍其它第三章附属建筑装修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一般规定室外装修室内装修门窗装修第四章附属设备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一般规定化验设备维修设备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使城镇给水厂以下简称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制定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第条给水厂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类其供水规模分五档以下为小型水厂以上为大型水为中型水厂厂第第条本标准中有变化范围的数据应以内插法确定条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