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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备案)N19号_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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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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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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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责任免除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起迄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