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 03.120 A 0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5019—2019 平原地区小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编制指南 2019 - 07 - 04发布 2019 - 08 - 01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衡水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石家庄铁道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世东、杨永亮、赵青、卜宝峰、陈队永、谢灏、刘博航、李万峰、许洪亮、 马智勇、秘霄龙、杨念、蔡鑫、秦春阳、马光、牛长松、刘会新、郭意、邢晓静。 平原地区小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原地区小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基本规定、交通调查、 交通发展战略、交通需求预测、对外交通、道路系统、公共交通系统、停车系统、客运枢纽、货运系 统、慢行系统、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和近期规划。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平原地区小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 GB/T 51149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平原地区 Plain area 指地形宽广平坦或略有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很小的地区。 3.2 小城市 Small city 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 为Ⅱ型小城市。 4 总体要求 4.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旨在科学配置交通资源,发展绿色交通,合理安排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 统筹城市内外、客货、近远期交通发展,形成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 4.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的战略性规 划,应以国家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家和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相关综合交通专业规划 为为依据。 4.3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的依据,对外交通、道路、公共交通、步行 与自行车交通、交通枢纽、停车、交通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等子系统规划及近期规划应符合城市综 合交通体系规划。 4.4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遵循安全、绿色、公平、高效、经济可行和协调的原则,因地制宜进行 规划,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 4.5 应贯彻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统筹各交通子系统 协调发展。 4.6 应遵循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判断城市交通的发展 趋势,合理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方案。 4.7 应统筹兼顾城市规模和发展阶段,结合主要交通问题和发展需求,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 关系。规划方案应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且满足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交通要求 4.8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基本规定 5.1 规划期限 应包括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远期规划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一致,近期规划年限宜为3~5年。 5.2 编制范围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时应对规划编制范围进行说明。 5.3 主要内容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交通调研和调查; b) 交通发展战略; c) 交通需求预测; d) 对外交通规划; e) 道路系统规划; f)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g) 停车系统规划; h) 客运枢纽规划; i) 货运系统规划; j) 慢行系统规划; k) 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 l) 近期规划。 6 交通调研和调查 6.1 调查原则 应遵循客观真实、流程规范、技术先进及资源节约的调查原则。 6.2 调查目标 应通过收集城市和交通的相关基础资料,调查采集各类人口、车辆出行特征数据,分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