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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20141224发布 20150524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犌犅16740—201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1674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产品分类; ———删除了基本原则; ———修改了技术要求; ———删除了试验方法; ———修改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 Ⅰ 犌犅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 。 2 术语和定义 2.1 保健食品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 、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 ,具有 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感官要求 1 项目 要 求 内容物、包衣或囊皮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无异味 检验方法 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烧杯或白色瓷盘 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 。嗅其气 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状态 内容物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 ,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表 2的规定。 1 犌犅16740—2014 表污染物限量 2 项 目 (Pb)/(m/k) gg 指 标 2.0 检验方法 铅 a GB5009.12 GB/T5009.11 GB/T5009.17 总砷 b (As)/(m/k) gg 1.0 总汞(H)/(m/k) c ggg 0.3 a袋泡茶剂的铅≤5.0mg/kg;液态产品的铅≤0.5mg/kg;婴幼儿固态或半固态保健食品的铅 ≤0.3mg/kg;婴幼 儿液态保健食品的铅 ≤0.02mg/kg。 液态产品的总砷≤0.3mg/kg;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砷 ≤0.3mg/kg。 液态产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 )不测总汞;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汞 ≤0.02mg/kg。 b c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1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和 (或)有关规定。 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 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微生物限量 3 采样方案 及限量 a 项 目 检验方法 液态产品固态或半固态产品 菌落总数/(CFU/g或mL) b 3 4 GB4789.2 GB4789.3 MPN计数法 GB4789.15 ≤ ≤ ≤ ≤ ≤ 10 3×10 大肠菌群(MPN/g或mL) 霉菌和酵母(CFU/g或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0.43 0.92 50 0/25g 0/25g GB4789.10 沙门氏菌 GB4789.4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执行。 b 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 (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 )的产品。 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的规定。 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14880和(或)有关规定。 4 其他 标签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