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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_287-2014漂流旅游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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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03.020 A 15 DB46 备案号:43203-2014 海 南省地方标准 DB46/ T 287—2014 漂流旅游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driftage tour service 2014-07-03发布 2014-08-01实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6/ T 287—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海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南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林芳、周然、张艺朔。 I DB46/ T 287—2014 漂流旅游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漂流旅游服务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从业人员、漂流设施、服务要求、监督 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内漂流旅游的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安全标志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 16153餐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19079.11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1部分:漂流场所 3 术语和定义 GB 19079.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漂流运动 使用艇(筏)式等漂浮物,以水流动力为主,在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GB 19079.11-2005,3.术语与定义3.1] 3.2 漂流旅游 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器具进行漂流运动 的各种旅游活动。 3.3 漂流器具 艇(筏)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安全帽等用于漂流的器材。 3.4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 1 DB46/ T 287—2014 传授漂流运动理论和技能并操作漂流器具的职业人员。 [GB 19079.11-2005,3.术语与定义3.6] 4 基本要求 4.1 4.2 漂流运动场地、漂流器具与经营漂流运动的条件应符合GB 19079.11的要求。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均应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 5 从业人员 5.1 仪表仪容 5.1.1 5.1.2 上岗应着工作服,服饰整洁,佩戴胸卡。 精神饱满,举止文明,姿态端庄,表情自然,和蔼亲切。 5.2 语言 5.2.1 5.2.2 语言文明礼貌,简明、通俗、清晰。 讲普通话,能用外语为外宾服务。 5.3 态度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亲切,真诚友好,耐心周到,主动服务。 对客人不分种族、国籍、民族、宗教信仰、贫富、亲疏,以礼待人。 尊重旅游者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不损害民族尊严。有问必答,回答问题迅速、准确。 如对客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解决时,应耐心解释。 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安全漂流为前提,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应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职业道德规范。 6 漂流设施 6.1 配套设施 漂流服务经营机构应设置起点和终点码头、救护处、售票处、问询接待处、行李保管和转运处、公 用卫生间、停车场和休憩室等必要设施,有条件可增设餐饮服务设施和购物设施以及其他娱乐设施。 6.2 码头要求 6.2.1 漂流起点和终点应建造专供游客上、下船(艇)的专用码头,其规模应与游客容量相配套。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 6.2.2 漂流终点码头应设有卫生间、更衣室和寄存处等配套设施。 6.3 救护处 救护处的设置应能兼顾到整个漂流水域,数量设置应满足顾客的需求。 6.4 信息指示标志 6.4.1 码头应按GB/T 10001.1、GB/T 10001.2的要求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2 DB46/ T 287—2014 6.4.2 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漂流水位线、航道导引、危险区域警示灯标识,安全标志的 设计应符合GB 2894要求。 6.4.3 在码头显著位置应有中英文对照导游图、引导牌和指示牌和《旅游者须知》。 7 服务要求 7.1 安全服务 安全机制 7.1.1 7.1.1.1 7.1.1.2 7.1.1.3 7.1.1.4 7.1.1.5 应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漂流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培养全员安全意识。 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不定期安全检查。 开展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安全培训和每年不少于1次的水上救生应急救助演练。 应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台帐,检查的原始记录由责任人签字存放2年以上。 7.1.2 安全要求 7.1.2.1 清洁。 漂流水域应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安排人员进行清理每周不少于一次,确保漂流水面 7.1.2.2 7.1.2.3 7.1.2.4 在漂流时段内,水位和水量应符合漂流安全的要求。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载客,严禁超载,乘坐安排应尽量达到平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漂流技术指导人员岗位责任制、漂流旅 游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及安全事故登记和上报等制度。 7.1.2.5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设施、工具安全可靠,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 评估;严禁使用不安全的漂流设施、工具。 7.1.2.6 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器具进行漂流的,漂流技术指导人员应事先将有关事项详细告知旅游 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7.1.2.7 每日漂流前应例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没有安全人员签字的漂流设施、设备不 能投入使用。 7.1.2.8 7.1.2.9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严禁酒后上岗。 严禁在台风、暴雨、洪水、上游泄洪情况下以及水位超过警戒线时冒险漂流。 7.1.3 监控服务 7.1.3.1 7.1.3.2 监控系统应当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 监控系统应当由摄像、传输、显示、控制等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并对图像信号具有分配、切 换、记录和回放等功能。 7.1.3.3 监控系统硬盘录像机应当存储并且保留30天的记录信息,该信息资料可以供其它功能使用或 长期存档。 7.1.3.4 监控装置除在停车场、售票处、码头等区域安装外,还要涵盖整个漂流水域,确保漂流水域 内无监视盲区。 7.1.3.5 深水区、危险区还应至少设置一名安全员;对容易发生危险的水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