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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_692-2011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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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DB41 河 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1-11-14发布 2012-01-14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41/T 692—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赵伟刚、邢柯枫、温宏民、刘志亮。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万民、郭华杰、贠怀宾、张宏涛、刘新兵、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 刘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王新凯、于领、孟庆伟。 I DB 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 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DB 41/T 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198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 史迹、代表性建筑;保留有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 建筑。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1 DB 41/T 692—2011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 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 一般要求 4.1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在管理层明确一名成员为消防 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 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备案。 4.2 修缮文物建筑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动工或投入使用。文 物建筑单位需要改扩建的,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4.3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a)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b) c) d) e) f)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g) h) i)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j) k) l)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4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 c) d) e)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将大殿、讲经堂、藏经阁、香炉、厨房、消防控制室等易发生火灾、 火灾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管理。 4.6 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大殿、讲经堂、藏 经阁等重要建筑内应注意以下事项: a) b) c) 严禁在文物建筑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 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2 DB 41/T 692—2011 d) e) 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必须经过阻燃处理; 严禁在文物建筑内用火、用电,确需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设置生产用火的,应依法报请上级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批准;在安装、设置电气设备、生产用火过程中, 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4.7 烧铂、点灯、焚香等使用明火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指定的消防安全区域内,指定专人看管或采取定时巡逻等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灭火器材 和其他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b) c) d) 长明灯与易燃可燃物之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香炉及其台座表面应使用非燃烧性隔热材料; 香炉等应与大殿及其他建筑的墙、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 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e) 应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清理香炉。 4.8 文物建筑厨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燃气、燃油管道、接口、仪表、阀门等应定期检查,防止泄漏; 厨房内排烟罩、排烟管道内的油垢应每季度清洗一次; b) c) d)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锁闭。 厨房操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燃料供给阀门,熄灭火源,切断除冷冻设备外的一切电源。 4.9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文物建筑单位,其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每日 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持证上岗; b) c) 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 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处于常开状 态,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施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 外),并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4.10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 实、准确,并根据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