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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 DB36 Z 0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 T725—2013 星子秀峰摩崖石刻群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 of Xingzi Xiufeng inscriptions on precipices 2013-11-21发布 2014-02-01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6/ T725—2013 目次 前言 ................................................................................ II 1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术语和定义 ........................................................................ 1 4基本原则 .......................................................................... 1 5机构设置 .......................................................................... 1 6保护要求 .......................................................................... 1 7监督与管理 ........................................................................ 2 I DB36/ T725—2013 前言 本标准由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星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星子县旅游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上官新会、黄立、毛炜翔、汪珊珊、陈敏、殷健。 II DB36/ T725—2013 星子秀峰摩崖石刻群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庐山秀峰风景名胜区内摩崖石刻的术语与定义、基本原则、机构设置、保护要求、监 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庐山秀峰风景名胜区内摩崖石刻的保护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摩崖石刻 inscriptions on precipices 一种石刻艺术,在山崖石壁上所刻的书法、造像或者岩画,起源于远古时代的一种记事方式,盛行 于北朝时期,至隋唐、宋元以后及近代,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和史料价值。字体包括篆、隶、楷、草、 行等,内容涉及范围包括文学、人物生平、历史等方面的内容,多为政治或文化名人所题,书法精美, 为自然风景增加了深厚的人文内涵。 4基本原则 4.1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 (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工作。 4.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摩崖石刻保护区内的文物及其附属物与周边环境。 4.3摩崖石刻的保护与维修,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 4.4摩崖石刻的保养、修缮、迁移,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5机构设置 5.1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摩崖石刻群的保护管理 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摩崖石刻群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 和指导。 5.2县级人民政府和景区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摩崖石刻群的保护管理工作。 1 DB36/ T725—2013 6管理要求 6.1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景区内 的管理工作。 6.2应对列入景区内的摩崖石刻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制定摩崖石刻管理 制度,指定管理人员落实具体保护管理措施。 6.3应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制止扰乱旅游秩序、破坏摩崖石刻景观 景物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6.4应建立健全景区内的摩崖石刻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规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盗、防损毁措 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6.5应根据摩崖石刻构造的特点,划定保护范围,设置界桩、标牌,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修建与摩崖石 刻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毁林开荒、乱挖乱掘等破坏环境的活动。 6.6不得建设危及摩崖石刻安全的设施,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摩崖石刻安全的物品。 6.7因特殊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批。 6.8在景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所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调、风格,应与景区的环境 风貌相协调。对摩崖石刻采用景观、树林的造型轮廓灯不应影响动植物的栖息生长。 6.9摩崖石刻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重大修缮工程,必须制定修缮计划,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和审批,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6.10应维持山水及周围生态环境,保持水体清洁和水系的完整。不得向山水排放污水,倾倒或者排放 有害、有毒物或其他污染环境的活动。 6.11风景林木确需疏伐更新或砍伐的,应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 可进行。 6.12应科学管理游客容量以避免造成观赏拥挤、踩踏摩崖石刻等对旅游资源的破坏现象。 6.13应加强游客的公德教育和严格旅游区内管理,防止在摩崖石刻上刻画涂鸦的行为发生,在部分摩 崖石刻前宜栽种植被和增设竹篱笆,以防止游客上前踩踏。 6.14利用景区内的文物及其建筑物拍摄电影、电视的(拍摄电视新闻报道除外),应报经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批准,按批准的拍摄项目及内容拍摄。 7监督与管理 7.1对摩崖石刻保护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