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03.100.20 A 1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300—2015 儿童摄影 服务规范 2015-02-03发布 2015-03-03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4/T 2300—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商务厅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摄影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蓝坤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色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安 徽省摄影行业协会、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春光、贺旭明、宋宗庆、黄崑成、张娜娜、李春保。 I DB34/T 2300—2015 儿童摄影 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摄影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用品用具,摄影服务规范,肖像 权、隐私保护及数据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摄影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摄影服务 Children photography service 运用照相机及相关器具,为儿童提供专业摄影、技能服务和相关产品的服务。 注:服务组织包括“摄影公司”、“照相馆”、“影楼”、“摄影社”、“摄影工作室”等。 4经营场所 4.1儿童摄影服务组织应有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区、危险区。 4.2组织名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应规范醒目。 4.3品牌加盟连锁组织应做到标识、橱窗陈列、样品展示、装饰、工作服饰、技术指标等统一。 4.4应悬挂服务投诉监督电话及与服务相关内容的标识。 4.5应设置明显的摄影区、母婴休息区、儿童游玩区等。 4.6经营场所的装修须采用环保材料,环保检测应符合GB/T 18883 的要求。 4.7服务区域内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不应设置门坎或弹簧门,距地面130cm内不应设平窗,不应装 易碎玻璃,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4.8经营场所内线路安装应区分照明、户外灯箱、影棚用光、空调等功能,专线专用。 4.9应具有温度控制设备及机械通风设备,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4.10接待厅应采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应不少于1/6。 4.11接待厅、化妆室、影棚温度应控制在24℃~26℃为宜,湿度应保持在50%~60%之间。 4.12营业场地内禁止吸烟,醒目处应粘贴禁烟标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