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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_2283-2015锅炉修理单位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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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27.060.01 J 98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283—2015 锅炉修理单位技术条件 Boiler Servicing Specification 2015-02-03发布 2015-03-03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4/T 2283—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淮南市广安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黄山市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方圆特种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迪、尚兆武、马淞、张晓合、王钢、王烈高、荀浩、忻忠、许久胜。 I DB34/T 2283—2015 锅炉修理单位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锅炉修理单位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式锅炉受压元(部)件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修理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3分级 锅炉修理单位级别划分应符合表1 的规定。 级别 1 2 3 额定出口压力≤2.5 MPa 的锅炉 额定出口压力≤1.6 MPa 的整(组)装锅炉 4一般要求 4.1修理单位应当取得独立法人资质。 4.2修理单位应按 TSG Z0004 要求建立锅炉修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 4.3修理单位应有满足锅炉修理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技术资料。 4.4修理单位应具有与修理级别相适应的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4.5签有聘用劳动合同的员工数量应满足修理工作需要,且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签有聘用劳动合同的员工数量 级别 签有聘用劳动合同的员工数量(人) 1 2 3 ≥50 ≥20 ≥10 5设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