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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_1474-2011皖南古民居保护_一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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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13.020.01 DB34 Z 06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474—2011 皖南古民居保护 一般要求 2011-08-08发布 2011-09-08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4/T 1474—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黟县西递旅游管理委员会、黟县文物局、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黟县质量 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丹、倪国强、施军、姜国基、余利平、吴云霞、汪海霞。 I DB34/T 1474—2011 皖南古民居保护 一般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皖南境内徽州古民居的术语和定义、利用、日常保养、修缮和保护。 本标准适用于徽州古民居的保护与修缮工作,皖南境内类似明清古建筑保护修缮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皖南古民居 安徽省长江以南地区始建于 1911 年以前及 1911-1949 年之间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 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民用古建筑(以下称古民居)。 2.2 古民居构件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天花、藻井、隔扇、门窗、隔断、斗拱、雀替、斜撑、梁柱、门罩、 匾额、家具及其它木雕件、石雕件、砖雕件、空心砖、画像砖、彩画砖,有文字、花纹图案的瓦;以及 琉璃件、金属件和水管道等古代建材。 3利用 3.1古民居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文化馆,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 3.2古民居改作其他用途或变更所有者、使用者的,应按其保护级别报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3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对其使用的古民居进行保养维修。 4日常保养 4.1防火 4.1.1应配置基本的消防装备,如消防栓、灭火器、消防袋等。 4.1.2对电线进行改造,加强日常电路监管,杜绝因线路老化引起的火灾事故发生。 4.1.3对古民居内居民生活取暖及烹饪等方式进行更新改造,减少传统灶火的使用,对百姓日常用火 加强监管。 4.1.4燃放烟花炮竹要专人管理,杜绝事故。 4.1.5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防火制度,加强消防知识推广,提高消防意识,夜晚巡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