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13.020.10 DB33 Z60 浙 江省地方标准 DB33/ 844—2011 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s of total iron for acid-washing wastewater 2011-12-07发布 2012-04-01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 844—201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 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酸洗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酸洗废水中总铁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及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 定了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I DB33/ 844—2011 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总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中总铁排放控 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911-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45-2007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酸洗 利用酸溶液去除钢铁加工件表面上的氧化皮和锈蚀物的处理过程。 3.2 3.3 3.4 3.5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酸洗企业、酸洗设施。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酸洗企业、酸洗设施。 污水处理厂 对污水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方法进行净化处理的工厂。 太湖流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