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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40.03 A 16 DB22 备案号:44960-2015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239—2015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patent agency 2015-02-01发布 2015-03-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22/T 2239—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菁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景梅、周蕾、尹庆娟、王莹、于晓庆、杜明珠、田春梅。 I DB22/T 2239—2015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申办专利申请服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申办专利的服务,不适用于外国专利申请的服务。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专利patent 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 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 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2.2 专利代理patent agency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 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 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2.3 专利代理机构patent agency 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 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2.4 专利代理人patent agent 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 员。 3基本要求 3.1专利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2专利代理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