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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 C 05 DB22 备案号:44387-2015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201—2014 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规范 Community health agencies first diagnosis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14-11-25发布 2014-12-25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22/T 2201—2014 前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淞、庞猛、张逊娟、高凯、阚英、贾小影、刘伯岩、薛晶、牛晓立、张馨、 李贯绯、李彦彬、王春海、王贺、李丽、史维嘉。 I DB22/T 2201—2014 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卫生机构首诊的定义、服务对象、服务人员、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转诊、医疗 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区首诊the first treatment in the community 分级医疗制,即根据卫生机构的规模、水平确定不同的医疗服务任务。遵循“小病在社区、大病进 医院”的原则,社区卫生机构负责诊治辖区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及时监控居民的大病征兆,让居民 在大病初期能得到尽早治疗。 2.2 双向转诊dual referral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后不适合继续治疗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人或家属提出向 上级医院转诊建议,办理转诊。 2.3 首诊负责制responsibility for the initial diagnosis 医疗核心制度之一。首诊负责制包括医院、科室、医师三级。病人初诊的医院为首诊医院;初诊的 科室为首诊科室;首先接诊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2.4 首诊责任人the first diagnosis responsibility 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应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 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 3服务对象 社区居民中慢性病患者和急性轻症患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