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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20 C 80 DB22 备案号:43152-2014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093—2014 人员密集场所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Standard for electrical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2014-06-30发布 2014-08-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22/T 2093—2014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雷、陈宝良、杨琳琳、孙宇、陈辰、王强、林春健。 I DB22/T 2093—2014 人员密集场所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一般规定、机构和人员设置、安全 职责和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一般规定 3.1 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GA654的规定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电气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电气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3.2 应建立完善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电气消防安全评估,宜采用先进的电气消 防技术、产品和方法,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电气消防安全条件。 3.3 应逐级落实电气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电气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电气消防安全责任 人。 3.4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 电气设施,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电气消防安全责任。 3.5 消防电源、变(配)室、涉及公共电气消防安全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安全保护设备、控制设备 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 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电气消防安全职责。 3.6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电气消防管理职责 外,对消防电源、变(配)室、涉及公共电气消防安全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安全保护设备、控制设备 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4机构和人员 4.1 机构设置 4.1.1 一、二级供电负荷的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人、部门电气消防安全责任人、电工、配电室值班人员组成的电气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4.1.2 三级及以下供电负荷的人员密集场所或所在建筑,应确定电气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人员配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