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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3.040.10 H 48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2262—2015 在用工业锅炉节能运行监测技术规程 2015-12-25发布 2016-02-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13/T 2262—2015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中、李强、魏楠、李耀国、张红斌、宋珂、陈奇峰、陈素英、王昱、梁 冬磊。 I DB13/T 2262—2015 在用工业锅炉节能运行监测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工业锅炉节能运行监测指标、锅炉能效限额指标、监测计算及评价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条件的工业锅炉: a)额定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b)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3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3术语和定义 TSG G0003-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运行监测要求 4.1锅炉应有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4.1.1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 4.1.2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4.1.3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的教育培训、 考核工作计划,并有培训、考核记录。 4.2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委托有资格的测试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能效测试,并于测试报告到期日1 个月前提出申请。 4.3改造(对锅炉受热面有影响的改造)前、后及移装、大修后,应进行能效测试。 4.4监测工作进行前,监测机构应按现场条件编制测试大纲。 4.5监测时锅炉应能在设计工况范围内处于安全、热工况稳定的运行状态,且监测时段平均负荷宜不 小于额定负荷的60%。 1 DB13/T 2262—2015 4.6监测时辅机应运行正常,系统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4.7监测期间使用同一品种和质量的燃料。 4.8监测所用仪器仪表应定期由具有相应国家授权资格的检定单位检定,监测时应处于检定或校准有 效期内并符合精度要求。 4.9锅炉及辅机系统各测点布置满足测试大纲的要求。 5监测指标 5.1热效率限额 热效率限额应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 表1层状燃烧锅炉热效率限额 单位为:% 生物质 使用燃料及燃烧方式 锅炉额定出力 t/h或MW 烟煤 无烟煤 贫煤 Ⅱ 褐煤 Ⅱ Ⅲ Ⅲ D<1或Q<0.7 68 70 72 73 74 70 72 74 75 76 66 69 71 72 73 56 60 62 63 66 61 65 69 71 73 66 69 71 72 74 68 70 1≤D≤2或0.7≤Q≤1.4 2<D≤8或1.4≤Q≤5.6 8<D≤20或5.6≤Q≤14 D>20或Q>14 72 —— —— 注:各燃料品种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范围,烟煤,Vdaf>20%;贫煤,10%<Vdaf≤20%;Ⅱ类无烟煤, 表2流化床燃烧锅炉热效率限额 单位为:% 使用燃料及燃烧方式 锅炉额定出力 t/h或MW 烟煤 Ⅱ 贫煤 褐煤 Ⅰ 73 74 Ⅲ 78 79 6<D≤20或4.2≤Q≤14 D>20或Q>14 76 75 76 76 77 77 表3燃油、燃气燃烧锅炉热效率限额 单位为:% 使用燃料及燃烧方式 锅炉额定出力 t/h或MW 重油 轻油 燃气 D≤2或Q≤1.4 D>2或Q>1.4 80 82 82 84 82 84 注:“燃气”是指天然气、城市煤气和液化石油气。 5.2排烟温度限额 5.2.1蒸汽和热水锅炉排烟温度限额应符合表4的规定。 2 DB13/T 2262—2015 表4锅炉排烟温度限额 单位为:℃ 锅炉额定出力 使用燃料 t/h或MW 煤(生物质) ≤250 油(气) ≤220 D<1或Q<0.7 1≤D≤8或0.7≤Q≤5.6 8<D≤20或5.6<Q≤14 D>20或Q>14 ≤200 ≤200 ≤180 ≤160 ≤160 ≤160 5.2.2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排烟温度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80℃;额定 热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200℃。 5.3过量空气系数限额 过量空气系数限额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锅炉过量空气系数限额 使用燃料 燃煤(生物质)锅炉 室燃 锅炉额定出力 t/h或MW 流化床 燃油(气)锅炉 层燃 (或膜式壁) D<1或Q<0.7 ≤2.4 ≤2.2 ≤2.0 ≤1.8 —— —— 1≤D≤10或0.7≤Q≤5.6 10<D≤20或5.6<Q≤14 D>20或Q>14 ≤1.6 ≤1.5 ≤1.4 ≤1.5 ≤1.4 5.4炉体壁面温度限额 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炉顶不得超过 8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60℃。 5.5燃煤锅炉灰渣可燃物含量限额 燃煤锅炉灰渣可燃物含量限额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燃煤锅炉灰渣可燃物含量限额 燃烧方式 额定出力 层燃(渣)% 流化床(渣/灰)% 室燃(灰)% D(t/h)或Q(MW) D≤10(或≤7) ≤18 ≤15 —— 10<D≤20(或7<Q≤14) 20<D≤35(或14<Q≤24.5) D>35(或Q>24.5) ≤(1/12) ≤(1/10) ≤(1/8) ≤8 ≤6 ≤12 6监测项目及方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