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55.200 J83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1465—2011 钉箱机 2011-11-15发布 2011-11-30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13/ T 1465—2011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胜利纸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淑华、王晓倩、刘玉英、李广利。 I DB13/ T 1465—2011 钉箱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钉箱机的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 本标准适用于纸板包装箱用钉箱机。 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6544瓦楞纸板 GB/T 9439灰铸铁件 GB/T13306标牌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6769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QB/T 1588.1轻工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88.2轻工机械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3型号及基本参数 3.1型号 DXJ ×××× 托臂长度(㎜) 钉箱机 3.2基本参数见表1 表1基本参数 项目 连续装钉速度 扁丝规格 托臂长度 钉箱厚度 单位 参数 ≥240 次/min 16#~20# 900~1800 2~15 mm mm 注:托臂长度亦可根据客户需要而定 4技术要求 1 DB13/ T 1465—2011 4.1钉箱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基本要求 4.2.1钉箱机的铸铁件应符合 GB/T9439的规定。 4.2.2钉箱机的焊接件应符合 QB/T 1588.1的规定。 4.2.3钉箱机的切削加工件应符合 QB/T1588.2的规定。 4.2.4产品的标准件、外购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3整机技术要求 4.3.1各运动部件的动作应平稳、可靠、无异常冲击及异常声响。 4.3.1.1相关传动齿轮应处于同一平面内,各紧固件应无松动。外露的传动部分及有可能影响人身安 全的部位及工作区域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4.3.2电气部分要求 4.3.2.1电气系统应工作正常可靠;电气系统布线应整齐,各种标注应齐全、正确、排列有序,接头 牢固。 4.3.2.2缘绝电阻应符合 GB 5226.1—2008中18.3的规定。 4.3.2.3耐压试验应符合 GB 5226.1—2008中18.4的规定。 4.3.2.4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到保护连接电路上,其连接应牢固,防止意外松脱。 4.3.3整机空载噪声(声压级)应不超过88 dB(A) 4.4外观质量 4.4.1涂漆层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得有明显的粘附物、流痕、起泡缺陷。 4.4.2表面处理的零件应色泽均匀,不得有起泡、起层、斑点、锈蚀。 4.4.3焊接件焊缝应平整。 4.4.4外露加工表面应无锈蚀、磕碰和明显划痕。 4.5装钉质量 4.5.1所用纸板应符合 GB/T 6544的要求。 4.5.2不许漏钉。 4.5.3装钉后钉背应平直,并紧贴住装钉纸板。 4.5.4装钉后钉脚平整、牢固、其端部不得翘起。 4.5.5装钉合格率应不低于95%。 4.6可靠性 钉箱机应进行不少于100小时的可靠性试验,试验期间应运行良好无故障。 5试验方法 5.1试验场地和样机安装应满足各项指标测定要求。 5.2噪声试验 2 DB13/ T 1465—2011 测定方法按 GB/T 16769的规定。可在空运转试验过程中进行。 5.3外观质量 目测检查钉箱机的外观质量。 5.4空运转试验 整机总装合格后,方可进行不少于30 min的连续空运转试验。检查各运动部件的动作是否平稳、 可靠、无异常冲击及异常声响。 5.5负荷运转试验及装钉质量试验 整机空运转试验合格后,用符合 GB/T6544要求的五层瓦楞纸板(厚度4mm~8 mm),在单钉条 件下,进行10 min连续钉箱试验,记录其中30s钉箱时的装钉次数,并检验这一段时间的装钉质量, 符合4.5.1~4.5.3条为合格,计算装钉速度及装钉合格率。 5.6按负荷试验条件进行可靠性试验,每小时测定一次装钉质量。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准出厂。 6.1.2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 a)外观质量; b)电气安全; c)空运转试验。 6.2型式检验 6.2.1型式检验应一年进行一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定型的鉴定; b)正式生产中,如结构、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式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检验的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时,每批产品抽一台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全检。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台产品的各种标牌应齐全、清晰并应在明显部位固定牢靠,产品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其内容包括: a)制造厂厂名、厂址; b)产品名称; c)产品规格、型号; d)产品出厂日期; e)产品主要参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