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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_1456_2-2011煤炭机械化采样操作技术规程第2部分:破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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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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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70.020 D11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1456.2—2011 煤炭机械化采样操作技术规程 第2部分:破碎 2011-10-31发布 2011-11-15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13/ T 1456.2—2011 前言 DB13/T 1456《煤炭机械化采样操作技术规程》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机械缩分 ----第2部分:破碎 ----第3部分:锤式采样器防堵漏 ----第4部分:摆板式计量 ----第5部分:滑块式计量 本部分为DB13/T 1456 的第2部分,对机械化采样过程中破碎操作进行了规范 。 在本部分中对有关机械缩分操作中相关的技术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对其他资料中与本标准中不一 致的规定,以本标准为准。 本文件按 GB/T1.1—2009编制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跃、贝福军、田浩、王霄。 I DB13/ T 1456.2—2011 煤炭机械化采样操作技术规程 第2部分:破碎 1范围 DB13/T1456 的本部分规定了破碎作业的术语和定义、破碎的一般原则、破碎机的总体要求和各种 煤样对应的破碎粒度。 本部分适用于煤炭检验中煤的破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494.1—2004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19494.2—2004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19494.3—2004煤炭机械化采样第3部分: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 3术语和定义 GB/T 19494.1—2004、GB/T 19494.2—2004 和 GB/T 19494.3—-2004 规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 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本标准中的定义与术语与上述标准有冲突时,以本标准为准。 3.1 煤样破碎 在煤的制样过程中,用机械或人工方法减小煤样粒度的过程。 4破碎的一般原则 4.1破碎应使用机械方法,如煤样原始粒度太大,则允许使用人工方法将大块破碎到破碎机最大供料 粒度以下,再使用机械方法破碎。 4.2破碎操作应尽量减少试样及水份的损失 4.2.1破碎应使用不明显生热、机内空气流动很小的设备进行,以免破碎过程中水分损失,而且除非 试验证明破碎不会产生水分实质性偏倚,否则试样在空气干燥前不能破碎。 4.2.2对于试样量大、粒度大的试样,不应将大量大粒度试样一次破碎到试验试样所要求的粒度,而 应采用逐级破碎缩分的方法来逐渐减小粒度和试样量,以减少试样尤其是水分损失。 4.3如下情况下应先进行干燥,再进行破碎: a)如果煤样水分大,影响进一步破碎、缩分时,破碎前应适当地进行干燥。 b)试样粒度过大,难以进行空气干燥,可先破碎到一定粒度再干燥,但破碎过程中应不产生实质 1 DB13/ T 1456.2—2011 性偏倚。当煤样过湿,水分从煤中渗出来或沾到容器上时,应将容器和煤样一块进行空气干燥。 4.4破碎级数 4.4.1先进行至少一次缩分后再进行破碎,当初级子样量≤100 kg时,采取一级破碎,一般不超过二 级破碎;当某批煤粒度>100mm时宜采用多级破碎,煤样粒度≤50 mm时可采用二级以下破碎,宜采 用一级破碎,化验室没有严格要求化验指标时,宜采用一级锤式破碎; 4.4.2采用单辊和双辊二级破碎时,单辊破碎在前,双辊破碎在后,经一级破碎后煤样标称粒度应为 ≥25 mm,经二级破碎后煤样粒度应≤25mm。 4.4.3采用二分之一缩分器破碎时,为了得到较高的试样精度,宜采用二级以上破碎, 4.4.4当煤样原煤的粒度≤50 mm时,宜采用单辊或双辊破碎机破碎,破碎后煤样的粒度在10~13mm 间,在破碎过程中需定时抽查破碎后煤样的粒度,保证输出子样的粒度在10~13 mm间; 4.4.5当原煤的粒度无要求时,宜采用锤式破碎,不宜采用单辊或双辊破碎,破碎的粒度宜在10~13 mm间。 4.4.6当考虑可磨性不宜采用锤式破碎,应用单辊或双辊破碎。 5破碎机的总体要求 5.1破碎机的破碎粒度准确,破碎时试样损失和残留少。 5.2用于制备全水分、发热量和粘结性等煤样的破碎机,生热和空气流动程度尽可能小,鉴此,不宜 使用圆盘磨和转速>950r/min的锤碎机和高速球磨机(>20 Hz)。 5.3制备有粒度范围要求的特殊试验样时,应使用对辊破碎机并采用逐级破碎法。 5.4破碎设备应经常用筛分法来检查其出料粒度。 5.5在下列情况下,应按 GB/T19494.3所述方法对离线破碎—缩分联合机械进行精密度检验和偏倚试 验。 a)新设计生产时; b)新购入并安装后、使用前; c)对破碎效果有影响的关键部件更换后; d)怀疑精密度不够或有偏倚时。 5.6适宜制样的破碎机为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对辊破碎机、钢制棒(球)磨机、其他密封式研磨 机以及无系统误差、精确度符合要求的各种破碎机等。 6各种煤样对应的破碎粒度 6.1全水分测定煤样:当试样水分较低而且使用没有实质性偏倚的破碎缩分机械时,可一次破碎到6 mm,然后缩分到1.25kg,当试样量和粒度过大时,也可在破碎到13 mm前,增加一个制样阶段。水 分太大不能顺利地通过破碎机和缩分机的煤样,应破碎到小于13mm,缩分出2 kg,装入严密的容器 中,封严后速送化验室测定全水分。 6.2一般情况下,各子样应先按 GB/T19494.2—2004第6章和第7章要求破碎到3 mm以下再合并 成总样。在可能情况下,最好在第一阶段就将它破碎到3 mm以下,以减少下一阶段的留样量,同时 最大限度地减小缩分误差;当煤样粒度太大或水分太高时,可在3 mm以前增加一制样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