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75.160.10 DB12 D27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106—2015 代替 DB12/ 106-2013 工业和民用煤质量 Quality of industrial coal and civil coal 2015-06-02发布 2015-06-15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106—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5、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DB12/106-2013相比,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部分有害元素指标要求; ——调整了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场 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归口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 究院、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瑞国、魏树龙、田勇、张悦、康磊、王俊刚、李金虎、江宁川、杨佳、王晓 明、王卫。 本标准由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2/105-1999, ——DB12/106-1999, ——DB12/106-2013。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I DB12/ 106—2015 工业和民用煤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和民用煤的术语和定义、工业用煤与民用煤的质量要求及试验方法、抽样规则、 判定规则、包装和标示、储存、装卸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的各种煤炭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将煤炭作为原料用煤的煤炭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83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3058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3558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 4633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6659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9494.1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25209商品煤标识 MT/T 1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 MT/T 748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 MT/T 925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用煤 industrial coal 用于发电、冶金、化工、医药、建材、供热等工业用途的煤炭。 1 DB12/ 106—2015 3.2 民用煤 civil coal 用于炊事、取暖等非工业用途的煤炭。 3.3 成型煤briquette 将粉碎的煤料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具有一定几何形状(如椭圆形和圆柱形等)、一定尺寸和 一定理化性能的块状燃料。包括成型的蜂窝煤、煤球及类似用煤制固体燃料。 3.4 冷压强度 cold compressive strength 型煤于环境温度下在压力试验机上,以规定的均匀位移速度单向施力至开裂时的抗裂强度称为冷压 强度。 [MT/T 748-2007,术语和定义3.2] 3.5 落下强度 drop strength 抗破碎能力的量度。以一定量的型煤样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法,从一定的高度自由落下后大于 13mm的型煤块质量占原试验型煤质量的百分数表示。 3.6 限下率 undersize fraction 筛上产品中小于规定粒度下限部分的质量分数。 [GB/T 483-2007,术语和定义3.2.37] 3.7 建成区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3.8 非建成区 non-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域内除建成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3.9 标称最大粒度 nominal top size 与筛上物累计质量分数最接近(但不大于)5%的筛子相应的筛孔尺寸。 [GB/T 483-2007,术语和定义3.1.34] 4 工业用煤质量要求及试验方法 产品分类及符号 4.1 4.1.1 产品分类 2 DB12/ 106—2015 工业用煤分为发电用煤和非发电工业用煤。 4.1.2 符号 YM——烟煤 WY——无烟煤 4.2 发电用煤 发电用煤质量指标分为一类、二类,应符合表1规定,其中: a) 公共电厂煤电机组具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且所排污染物能稳定达到国家超低排放要求 的,以及其他燃煤锅炉具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且主要污染物能稳定达到国家重点地区 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用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中二类指标要求; b) 公共电厂煤电机组所排污染物未能稳定达到国家超低排放要求的,以及其他燃煤锅炉(或其他 燃煤设施)所排污染物未能稳定达到国家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其用煤质量指标应符 合表1中一类指标要求。 表1 发电用煤质量指标与试验方法 指 标 项 目 试验方法 一类 ≤0.50 ≤12.50 ≤37.00 二类 ≤0.80 <16.00 —— 全硫(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汞(Hgd),μg/g 砷(Asd),μg/g 磷(Pd),% GB/T 214 GB/T 212 GB/T 212 GB/T 16659 GB/T 3058 GB/T 216 GB/T 3558 GB/T 4633 ≤0.60 ≤80 ≤0.15 ≤0.30 ≤200 氯(Cld),% 氟(Fd),μg/g 4.3 非发电工业用煤 非发电工业用煤指除发电用煤外,包含冶金、化工、医药、建材、供热等其他行业所使用的各种用 途的燃煤,其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其中: a) b) c) 建成区:燃煤锅炉或其他燃煤设施具有脱硫、除尘措施,并且所排污染物能稳定达到国家重点 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用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中二类指标要求; 建成区:燃煤锅炉或其他燃煤设施所排污染物未能稳定达到国家重点地区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