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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160 A 90 DB11 备案号:48699-201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292—2015 公共卫生应急队伍组建通则 Rules of setting up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2015-12-30发布 2016-04-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292—201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要求........................................................................... 1 5组建要求........................................................................... 1 参考文献.............................................................................. 3 I DB11/T 1292—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石景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芳、孙立文、王东、马宁、沈壮、曹若湘、周素梅、黄高平、邵石雨。 II DB11/T 1292—2015 公共卫生应急队伍组建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卫生应急队伍的一般要求和组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XXX 卫生应急最小工作单元装备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DB11/T 129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卫生应急最小工作单元basic health emergencies responding unit 可独立开展并完成《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IV级及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活 动,所需要的最少人数和装备数量。以下简称最小工作单元。 4一般要求 4.1最小工作单元组成人数宜为8人。 4.2公共卫生应急队伍由不少于3个最小工作单元组成,可按最小工作单元为单位进行叠加。 4.3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可24小时不间断工作,最长不宜超过15天。 5组建要求 5.1结构要求 5.1.1最小工作单元应设指挥、副指挥及配备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消杀灭处置三种专业技术人 员。 5.1.2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应设队长、副队长各1人。 5.1.3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应包括流行病学专业、职业卫生专业、营养与食品卫生专业、环境卫生专业、 消毒与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卫生检验等专业。 5.1.4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应包括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其比例宜为1:2:1。 1 DB11/T 1292—2015 5.1.5公共卫生应急队伍中30~40周岁年龄组人员比例不宜低于50%。 5.2能力要求 5.2.1队长应具备较强的队伍管理、指挥、沟通协调能力,能快速确定应急现场风险沟通策略,确定 现场应急控制工作方案。 5.2.2副队长应具有丰富的卫生应急现场处置经验,能分配现场工作任务,指挥队伍内最小工作单元 之间协同工作。 5.2.3指挥人员应具有卫生应急现场快速评估能力,能适宜、及时的将卫生应急现场信息上报和任务 布署。 5.2.4副指挥人员应具有应急信息收集、分析与应用能力,能带领最小工作单元各岗位人员开展现场 应急处置工作。 5.2.5流行病学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开展应急现场情报收集、调查和分析能力。 5.2.6样本采集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应急现场样本采集、包装、运输、保存,以及现场快速检测能力。 5.2.7消杀灭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开展应急现场清洗、消毒、杀虫、灭鼠能力。 5.3人员要求 5.3.1应身体和心理健康。 5.3.2年龄不应超过50岁。 5.3.3应通过公共卫生应急培训考核。 5.3.4应具有基本自救和互救技能。 5.3.5应掌握卫生应急队伍配备装备的使用与维护。 5.4保障要求 5.4.1按照DB11/T1293配备相应的卫生应急装备设备。 5.4.2组建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公共卫生应急演练。 5.4.3组建机构应定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参加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 5.4.4卫生应急队伍队员宜三年进行一次人员轮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