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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_494_4-2013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4部分:信息网络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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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03.080.20 A 10 DB11 备案号:38174-2013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494.4—2013 代替 DB11/T 494.7—2007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4部分:信息网络服务 Standard of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Part 4:Information network service 2013-06-21发布 2013-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494.4—2013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基本要求........................................................................... 1 4工作流程........................................................................... 2 5材料归档........................................................................... 3 6服务评价与改进..................................................................... 3 参考文献.............................................................................. 4 I DB11/T 494.4—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1/T 494《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分为12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一般性求职招聘服务; 第3部分:招聘洽谈会; 第4部分:信息网络服务; 第5部分:高级人才寻访; 第6部分:职业指导服务; 第7部分:素质测评服务; 第8部分:培训服务; 第9部分:咨询顾问服务; 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第11部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第12部分:劳务派遣。 本部分为DB11/T 494的第4部分。 本部分代替了DB11/T494.7—2007《人才服务规范第7部分:人才网站》,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 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排序:“第7部分”修改为“第4部分”; ——修改了标准名称:《人才网站》修改为《信息网络服务》; ——删除了“服务项目”条款; ——增加了“网站资质”条款; ——增加了“设备设施”条款; ——增加了“管理制度”条款; ——增加了“5材料归档”; ——增加了“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6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前锦网络信息 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革、张宇泉、鞠洪芬、王美贤、董小华、邓丹宇、赵晓慧、向文、周玉芳。 本部分于2007年8月13日首次发布。 本部分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T 494.4—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4部分:信息网络服务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信息网络服务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材料归档和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信息网络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494.1—2013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1部分:通则 3基本要求 3.1从业人员 业务人员应掌握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网络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对信息网络服务实施有效管 理的能力。 3.2网站资质 3.2.1举办经营性网站应符合如下要求: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b)具有合法信息网络服务ICP经营许可证; c)具有注册的独立域名。 3.2.2举办非经营性网站应进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3.3设备设施 3.3.1自有或租用服务器不少于1台。 3.3.2自有或租用服务器的共享带宽不少于100M;自建机房的独享带宽不少于10M。 3.3.3自有机房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防护设备各不少于1台。 3.3.4具有安全可靠的服务器和网络防火墙等安全措施,支持数据加密和多层密码保护,并具备应对 突发事件等极端情况的数据恢复功能。 3.4配套资源 3.4.1自有独立数据库。 3.4.2有正版杀毒软件。 3.4.3有固定客服电话和邮箱。 3.5管理制度 1 DB11/T 494.4—2013 管理制度包括: a)上网用户登记、甄别与管理; b)栏目内容筛选与监控; c)信息发布安全与保障; d)技术支撑与维护; e)数据备份。 3.6运营数据 3.6.1经营性网站 3.6.1.1有效单位注册数不少于100,000个。 3.6.1.2有效个人注册数不少于200,000个。 3.6.1.3人才库有效简历数不少于60,000份。 3.6.2非经营性网站 3.6.2.1有效单位注册数不少于200个。 3.6.2.2有效个人注册数不少于5,000个。 3.6.2.3人才库有效简历数不少于5,000份。 3.7日浏览量 3.7.1经营性网站日浏览量不少于10,000次。 3.7.2非经营性网站日浏览量不少于1,000次。 3.8信息资源 3.8.1信息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a)招聘职位管理:招聘单位可发布、修改、删除本单位招聘职位等信息; b)个人简历管理:求职人员可发布、修改、删除本人信息; c)人才库查询:应设定个人简历检索查询信息系统; d)职位库查询:应设定招聘职位检索查询信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