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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扶贫保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扶贫保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扶贫保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符合当地低保、低收入及享受政策补贴的人口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中国人寿〔2018〕定期寿险7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扶贫保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第二页)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