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寿附加扶贫保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扶贫保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扶贫保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 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中国人寿〔2018〕医疗保险7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附加扶贫保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第二页)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