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期间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险期间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