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运动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训练、运动和生活的专业或非专业人士(如运动员、体校学生、业余爱好者)。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训练基地、运动项目中心、体育局、运动技术学院、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育学校(统称“体校”)、协会等合法组织,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运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运动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从中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且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运动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简称《伤残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