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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备案)N87号_长安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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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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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家庭成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被保险人已经投保的情况下,连带被保险人应为未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以户籍资料为准,在投保时列明)。若连带被保险人包含未成年子女,应为出生三十天后并已出院的投保人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无连带被保险人的不得投保本险种。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第一款、第二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三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累计给付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