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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_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化学有害因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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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截图2013032918034500 a ICS 13.100 C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1—2019 代替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2019 - 08 - 27发布 2020 - 04 - 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正文表1~表3中的职业接触限值为强制性的,其余及表4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第2部分:物理因素。 本部分为GBZ 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与GBZ 2.1—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6项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 300、GBZ/T 192、GBZ/T 295、GBZ/T 224、GBZ/T 225和GBZ/T 229.2; ——增加9个与职业接触相关的概念或定义;删除5个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术语;引进峰接触浓度 概念并替代超限倍数; ——汇总增加近年来研制、修订的28种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调整8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以及8种物质的CAS号; ——增加16种物质的致敏标识、4种物质的皮肤标识、14种物质的致癌标识,调整7种物质的致 癌标识; ——将一氧化氮接触限值并入二氧化氮的接触限值; ——明确列出制定接触限值时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在第4章“卫生要求”中增加了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对已发布的 卫生行业标准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进行了确认,汇总并列出28种生物监测指标 和接触限值。其中,增加近年审定通过的13种职业接触生物限值以及生物材料检测及生物监 测质量要求; ——进一步完善了监测检测方法的相关要求;对分别制定有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PC-TWA的,明 确了优先测定呼吸性粉尘的TWA的规定; ——增加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及要求; ——增加附录B,给出了新增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对附录A正确使用说明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增加了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的控制原则及 要点、行动水平以及职业接触等级分类及其控制、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原则等,将原标准 附录A《正确使用说明》中的部分内容修订为标准正文。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军事医 学科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闫慧芳、朱晓竣陈青松、李文捷、徐伯洪、吴维皑、郑玉新、 刘洪涛、周志竣王生、谷京宇、丘创逸、杨磊、刘晓延、杜燮祎、邱兵、丁春光、王恩业、聂武、朱 志良。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Z 2—200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及控制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以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卫生监督 检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92(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 GBZ/T 295 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 总则 GBZ/T 300(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本部分所称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化学物质、粉尘及生物因素。 3.2 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等与职业性有害因素之间接触的过程。 3.3 不良健康效应 adverse health effects 机体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产生或出现的有害健康效应或毒作用效应。只有达到一定水平的接触, 即过量的接触才会引起健康损害。 3.4 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critical adverse health effects 用于确定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容许接触浓度大小,即职业接触限值时所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3.5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 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 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5.1。 3.5.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5.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