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车险人伤理赔人伤案件中相关费用的核定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以下简称《法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人伤案件中重点审核的是《法释》第十七条规定和保险合同规定的十四个项目。这十四个项目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受害人受到一般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适当的整容费;第二类为受害人因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伤害的相关费用以外,增加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